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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5條

運搬船接受漁獲物轉載時,應區分各魷釣漁船之漁獲物,並填寫轉載漁獲物確認書(東太平洋漁區及西南大西洋漁區如附件六、北太平洋漁區如附件六之一),且船上應備置當航次從事轉載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以備查驗。 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魷釣漁船及運搬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分別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但轉載北太平洋漁區所捕漁獲物者,轉載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應一併將轉載漁獲物確認書報送NPFC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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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