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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0條

第 六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申請港內轉載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三年。但因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逾期報送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或NPFC秘書處者,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一年。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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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