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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32條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2條
魷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例
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或第十八款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 三、申請轉載總量,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 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魷釣漁船或運搬船疑似有未經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作業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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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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