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34條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4條

第三十一條規定取得轉載許可之魷釣漁船或運搬船,其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不得進行轉載。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