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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38條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8條
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者,應俟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二、由公正第三方派員查核者,應與公正第三方聯繫,並俟公正第三方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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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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