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 第11條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1條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進口地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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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