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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4條

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依貿易署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內容辦理輸出。 出口地海關應於前項許可證上記載實際出口數量並簽章及加蓋出口地海關單位章戳。 出口人應將前項經出口地海關記載實際出口數量並簽章及加蓋出口地海關單位章戳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併同貨品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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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