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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5條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輸入貨品之學名、俗名與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及相關內容於進口報單或其他相關文件逐項申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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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