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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25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有關輸出入交易之文件或資料自輸出入貨品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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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