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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 第16條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6條
出口人於貨品輸出前或運輸途中遺失貿易署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應向貿易署申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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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
出口人於貨品運輸途中遺失貿易署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註銷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瀕臨絕種動植物,指依本法公告之瀕臨絕種動植物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物種(以下簡…
第4條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華…
第5條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輸入貨品之學名、俗名與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
第6條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依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內容辦理輸入…
第7條
出口國核發附表一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前,如要求進口人應先取得華盛頓公約…
第8條
出口人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出口人…
第9條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出…
第10條
出口人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出口人…
第11條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出…
第12條
出口人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出口人申請前…
第13條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出口人申請…
第14條
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依貿易署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內容辦理輸出…
第15條
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出口貨品之學名、俗名及貿易署核發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
第17條
出口人於貨品輸出前遺失貿易署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依前條規定申請註銷後,得檢附…
第18條
出口人於貨品運輸途中遺失貿易署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註銷後,…
第19條
華盛頓公約許可證及證明書之格式,由貿易署定之。
第20條
申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經核准後,由貿易署核發書面許可證…
第21條
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日起六個月,並限一次輸出入。但對特定貨品,得核…
第22條
報關前發現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內容錯誤者,應檢附原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申請註銷重簽,不得申請修改…
第23條
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申請展延。
第24條
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他有關瀕臨絕種動植物或其產製品輸出入規定事項。
第25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有關輸出入交易之文件或資料自輸出入貨品於海關放行…
第2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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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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