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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 第12條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第12條
資產負債淨值(業主權益)科目共通查核規定: 一、總分類帳各科目帳載期初金額與期末金額,應分別與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本年度資產負債表逐一核對;總分類帳並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額核對。 二、與上年度金額作比較,其有大幅變動者,應查明並分析原因。 三、對大額或性質特殊之項目,應核對相關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查明科目歸屬及入帳基礎是否正確;並複核是否為關係人交易。 四、應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時間,核對各項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查明有無誤列、漏列或虛列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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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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