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淨值(業主權益)各科目個別查核規定:
一、庫存現金:
(一)盤點庫存現金,並調節核對是否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金額相符。但認為無盤點必要者,得敘明理由,免予盤點。
(二)查明庫存現金及零用金有無現金以外之項目,如員工借條、未兌現支票及未報銷單據等。
(三)抽查零用金與週轉金撥領報支情形及餘額,並核對未報銷之單據。
二、銀行存款:
(一)就銀行對帳單與帳列金額核對,並向銀行發函詢證,如有差異,應取得委任人編製之銀行存款調節表,並就調節項目予以抽查。
(二)盤點定期存單,並查明應收利息及利息收入是否依規定列帳。
(三)以現金簿與送金簿存根及支票存根抽查核對,查明有無開出支票供他人或關係企業使用而未入帳情事。
三、短期投資與長期投資:
(一)會同保管人員實地盤點庫存有價證券,並與帳冊核對,以確認其所有權。
(二)委託他人保管或提供擔保之有價證券應擇要函證,或抽查保管條等相關憑證。
(三)查明其入帳基礎、成本計算方法、期末估價標準是否合於規定。
(四)抽查其購入或處分,是否取得合法憑證;相關處分損益,是否依規定列帳。
(五)抽查其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或投資損失,是否依規定列帳。
四、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
(一)擇要向債務人發函詢證。
(二)查明如有非因營業行為發生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是否轉列適當科目。
(三)會同盤點庫存票據,並與帳冊核對;其交銀行託收者,應查核銀行託收之憑證。盤點日如非資產負債表日,應調節其差異。
(四)應收票據如有貼現情形,應核對貼現資料,查明貼現利息是否依規定列帳。
(五)查明附息應收票據之利息收入及應收利息是否依規定列帳。
(六)查明備抵呆帳之提列是否合於規定,提列金額是否正確。
(七)查明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是否合於規定且取得合法憑證;是否依規定沖抵備抵呆帳;如有列入損失後於本年度收回者,是否依規定列為收益處理。
五、其他應收款:
(一)必要時發函詢證。
(二)必要時比照應收帳款之查核規定。
六、存貨:
(一)存貨數量之檢查:
1.應與進、銷、存貨各有關帳簿、憑證、文據詳細核對;其屬製造業者,並應與各有關成本明細分類帳、報表、紀錄予以勾稽。
2.期末存貨數量如認有實地盤點必要,應會同委任人實地盤點存貨。盤點時得以選樣抽點,並將盤點或抽查所得之存貨彙總表與帳列核對。
3.盤點時若有他人寄售或寄放之存貨,應確定其業已分別存放標示,並取得該等存貨之規格、數量等有關資料,以確定該等存貨未包括於委任人之存貨內。
4.對存放在外之存貨,應向保管人發函詢證。
5.應查明截至資產負債表日止,有無銷貨退回之貨品,或所有權已歸屬委任人之在途存貨,尚未列帳者。
6.存貨帳列數與實地盤點數不符時,應敘明原因,查明有無虛增成本或隱匿收入逃漏稅負情事。
7.在製品數量之查核,應參酌其成本會計制度或製造程序,予以估算。
(二)列報商品盤損者,應查明存貨是否採永續盤存制;是否會計制度健全且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或是否已依規定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准;或由簽證會計師依規定會同委任人盤點,並於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中敘明。
(三)查明期末估價方法之採用是否合於規定並正確計算。
(四)查明呆廢商品、原料、物料盤存、處分是否依規定處理;其列報商品報廢者,應查明是否已依規定取得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勘查監毀之證明文件;其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商品、原料、物料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久存等因素而報廢者,應查明是否以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替代上開勘查監毀證明文件。
七、預付款項:
(一)查明預付款項中,是否有應轉作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者。
(二)查明預付款項之支付是否適當。
八、其他流動資產:
(一)有暫付款項者,應查明其支付是否適當;是否應轉列其他適當科目。
(二)有股東或同業借用款項者,查明是否依規定計息。
(三)有其他流動資產項目者,應查明性質歸類及相關處理是否適當。
九、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
(一)應與有關帳簿、憑證、文據抽查核對,確認資產所有權;並查明是否依資產性質、用途,分別編造財產目錄。
(二)資產享有免稅或加速折舊或投資抵減獎勵者,應就相關憑證與證明文件及財產目錄,交叉核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