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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 第20條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第20條
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查核: 一、查明納入合併申報之各公司,是否合於合併申報規定;及是否有依規定應納入而未納入合併申報之公司。 二、核對相關報表文件資料,查明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營業虧損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國外稅額扣抵、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其他事項之處理,是否合於規定並正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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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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