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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相關事項,目的在使錄取人員接受適當訓練,以勝任外交領事及國際新聞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7-25・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 則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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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 考選部委託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予以三至六個月之專業訓練,其訓 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訓練期滿,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填具 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 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 格證書。 附表 (一) ┌──────────────────────────────┐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應考資格│ │表 │ ├────────┬─────────────────────┤ │考 試 類 科 │ 應 考 資 格 │ ├─┬──────┼─────────────────────┤ │乙│外交領事人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等│國際新聞人員│ 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考│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試│ │三 經普通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丙│外交行政人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職業) 以上學│ │等│ │ 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考│ │二 經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試│ │三 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丁│外交行政人員│國民中學、初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國民中學同│ │等│ │等學歷者。 │ │考│ │ │ │試│ │ │ ├─┼──────┴─────────────────────┤ │附│一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 │ │ │二 應乙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者,其應考年│ │ │ 齡須在二十二歲至三十五歲。應丙等、丁等考試外交行政人│ │ │ 員考試者,其應考年齡須在二十歲至三十歲。 │ │ │三 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服務滿三年,│ │註│ 報應本考試者,其最高應考年齡為四十五歲。 │ └─┴────────────────────────────┘ 附表 (二) ┌───────────────────────┐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 │ │ 聞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 │ ├─┬─┬───────┬─────┬─────┤ │試│等│類 科 組│ 應試科目 │ 成績計算 │ │別│別│ │ │ │ ├─┼─┼───┬───┼─────┼─────┤ │ │ │ │英文組│國文 (論│成績之計│ │ │ │ 外 ├───┤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法文組│ ) 。 │ 、外國文│ │ │ │ ├───┤外國文 (│ 、外語口│ │ │ │ │德文組│ 就應考人│ 試三科平│ │第│ │ ├───┤ 報考類科│ 均成績佔│ │ │ │ │日文組│ 組之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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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比照支領與其任用資格相當職等之本俸及專業加給之 津貼。 現任公職人員,除奉原單位核准帶職帶薪受訓者外 (須備妥原單位同意函 ) ,應先辦妥離職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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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受訓人員如因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訓練者,應 檢具證明文件向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延訓,並由外交部、行政院新 聞局函請考選部核定;其未提出申請且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或於 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延期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一個月內應自行向外交 部 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由外交 部、行政院新聞局函請考選部註銷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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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受訓人員在受訓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函請考 選部核定,予以退訓: 一、曠課累計達十小時者。 二、對講座或訓練機構人員橫暴無禮,情節重大者。 三、犯有其他不良行為,情節重大者。 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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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訓練期間成績考核項目所佔百分比如左: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包括思想、品德、才能、生活、勤惰等項目 。 二、學業成績:百分之八十。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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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或在訓練期間請事假超過十天或病假超過二星期者, 應予重訓。 重訓人員應於一年內向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轉請考選部核准重訓, 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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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大刑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 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宣告者,應於一個月內向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申請 轉請考選部核准恢復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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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錄取人員於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合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依規定分發外交部 行政院新聞局服務未滿一年即以任何理由請求離職者,應賠償專業訓練 期間之全部費用 (薪給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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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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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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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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