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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訓練期間成績考核項目所佔百分比如左: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包括思想、品德、才能、生活、勤惰等項目 。 二、學業成績:百分之八十。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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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