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2條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 考選部委託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予以三至六個月之專業訓練,其訓 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訓練期滿,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填具 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 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 格證書。 附表 (一) ┌──────────────────────────────┐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應考資格│ │表 │ ├────────┬─────────────────────┤ │考 試 類 科 │ 應 考 資 格 │ ├─┬──────┼─────────────────────┤ │乙│外交領事人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等│國際新聞人員│ 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考│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試│ │三 經普通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丙│外交行政人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職業) 以上學│ │等│ │ 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考│ │二 經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試│ │三 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丁│外交行政人員│國民中學、初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國民中學同│ │等│ │等學歷者。 │ │考│ │ │ │試│ │ │ ├─┼──────┴─────────────────────┤ │附│一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 │ │ │二 應乙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者,其應考年│ │ │ 齡須在二十二歲至三十五歲。應丙等、丁等考試外交行政人│ │ │ 員考試者,其應考年齡須在二十歲至三十歲。 │ │ │三 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服務滿三年,│ │註│ 報應本考試者,其最高應考年齡為四十五歲。 │ └─┴────────────────────────────┘ 附表 (二) ┌───────────────────────┐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 │ │ 聞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 │ ├─┬─┬───────┬─────┬─────┤ │試│等│類 科 組│ 應試科目 │ 成績計算 │ │別│別│ │ │ │ ├─┼─┼───┬───┼─────┼─────┤ │ │ │ │英文組│國文 (論│成績之計│ │ │ │ 外 ├───┤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法文組│ ) 。 │ 、外國文│ │ │ │ ├───┤外國文 (│ 、外語口│ │ │ │ │德文組│ 就應考人│ 試三科平│ │第│ │ ├───┤ 報考類科│ 均成績佔│ │ │ │ │日文組│ 組之外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