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
考選部委託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予以三至六個月之專業訓練,其訓
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訓練期滿,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填具
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 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
格證書。
附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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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應考資格│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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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類 科 │ 應 考 資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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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外交領事人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等│國際新聞人員│ 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考│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試│ │三 經普通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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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外交行政人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職業) 以上學│
│等│ │ 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考│ │二 經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試│ │三 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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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外交行政人員│國民中學、初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國民中學同│
│等│ │等學歷者。 │
│考│ │ │
│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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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 │
│ │二 應乙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者,其應考年│
│ │ 齡須在二十二歲至三十五歲。應丙等、丁等考試外交行政人│
│ │ 員考試者,其應考年齡須在二十歲至三十歲。 │
│ │三 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服務滿三年,│
│註│ 報應本考試者,其最高應考年齡為四十五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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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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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 │
│ 聞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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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等│類 科 組│ 應試科目 │ 成績計算 │
│別│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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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英文組│國文 (論│成績之計│
│ │ │ 外 ├───┤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法文組│ ) 。 │ 、外國文│
│ │ │ ├───┤外國文 (│ 、外語口│
│ │ │ │德文組│ 就應考人│ 試三科平│
│第│ │ ├───┤ 報考類科│ 均成績佔│
│ │ │ │日文組│ 組之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