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4條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條

受訓人員如因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訓練者,應 檢具證明文件向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延訓,並由外交部、行政院新 聞局函請考選部核定;其未提出申請且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或於 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延期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一個月內應自行向外交 部 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由外交 部、行政院新聞局函請考選部註銷受訓資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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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