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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8條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大刑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 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宣告者,應於一個月內向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申請 轉請考選部核准恢復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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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