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3條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比照支領與其任用資格相當職等之本俸及專業加給之 津貼。 現任公職人員,除奉原單位核准帶職帶薪受訓者外 (須備妥原單位同意函 ) ,應先辦妥離職手職。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