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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第45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依本法
第七十一條
第一項或依舊法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命返還、行使舊法
第十二條
第二項所定求償權時,得先與犯罪行為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或依法應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之人協商,並審酌其一切情況,准予分期給付或延期清償。協商不成立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或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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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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