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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第 二 章 稅捐減免 › 第 七 節 營利事業合併之獎勵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合併之營利事業,以其直接使用之用地一 併移轉於合併後之生產事業者,應檢附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通知影本、合 併後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合併契約,向該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 憑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記存證明文件,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6條本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定之民營企業,以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為限…

「營利事業合併之獎勵」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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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