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第62條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62條
依本條例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徵契稅者,合併後之生產事業得 憑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通知影本、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證明文件後,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免徵契稅者,應檢附合併計畫、土 地廠房買賣契約書等有關文件影本,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1條
看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6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