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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60條

營利事業合併後不致產生獨占現象而可達到合理經營之目的者,得依本條 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專案核准合併成為生產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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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