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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64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合併後之二年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 五」,係指合併之次年度起,連續二年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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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