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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80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負擔時,應由經濟部 會商內政部同意後,檢同土地清冊及地籍圖各四份報請行政院核准,並由 行政院函省 (市) 政府轉函當地縣 (市) 政府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前項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負擔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自公告之當日起 ,應即停止放領、出租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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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