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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91條

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因配合實際需要,由開發單位興建之區外 道路、排水、堤防、橋樑、涵管、護坡等公共設施及工業住宅社區內之道 路、上下水道、路燈、公園、綠帶等設施暨社區活動中心、學校等用地, 均於完工後,產權登記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有,並由開發單 位交予接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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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