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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95條

工業區土地之出售、租售應一次公告,載明左列事項: 一、土地及標準廠房標示。 二、土地及標準廠房用途之限制。 三、准許設立之事業。 四、承租、承購之手續及應附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行公告之事項。 前項公告之土地或標準廠房,得由經濟部核定保留一部分專供資本密集或 技術密集之重要生產事業,重要科技事業及中小企業等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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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