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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法
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請領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應檢具下列書件及執照費,向開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辦: 一、開業執照申請書一份。 二、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閱後發還;同時辦理執業執照者,免附。 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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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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