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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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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獸醫診療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
第二十條
規定報請核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開業執照。 二、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但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開業者,繳銷開業執照,並依本法
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重行請領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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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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