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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開業執照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業執照字號及發照年月日。 二、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三、獸醫診療機構中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證書及執業執照之字號。 四、獸醫診療機構名稱及地址。 五、公立獸醫診療機構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六、補發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七、撤銷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八、其他應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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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