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置獸醫師及獸醫佐證書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字號及發證年月日。 二、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及通訊地址。 三、獸醫師、獸醫佐之考試或檢覈及格資料。 四、換發或補發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明書之事由及年月日。 五、撤銷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之事由及年月日。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