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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獸醫診療機構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之保存年限,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應規定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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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