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 第6條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七條規定獸醫師執業之機構為: 一、公立獸醫診療機構。 二、私立獸醫診療機構。 三、聘用專職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動物飼養場。 四、動物衛生檢驗研究機構。 五、動物檢疫機關。 六、動物防疫機關。 七、動物用生物藥品廠。 八、農會。 九、屠宰場。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