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 第5條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執業執照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執業執照字號及發照年月日。 二、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字號。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五、換發或補發執業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六、撤銷執業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七、其他應登記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