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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重新將替代方案送主管機關審查者,應依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定程序辦理。 於原地點重新規劃同一開發行為之替代方案者,開發單位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原審查主管機關審查,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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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