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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其他活動,指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列舉環境教育方式以外,並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環境教育定義,具環境教育意義之活動。但不包括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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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