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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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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
第六條
第一項及
第七條
第一項所定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內容如下: 一、宗旨及目標。 二、現況、議題及挑戰。 三、行動策略。 四、工作項目、期程、經費及實施方式。 五、主、協辦機關。 六、預期效益。 七、評量基準及追蹤考核。 前項方案之工作項目,應包含本法
第九條
各款所列事項。 訂定或變更第一項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公開徵求意見程序,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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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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