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5條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內容如下: 一、宗旨及目標。 二、現況、議題及挑戰。 三、行動策略。 四、工作項目、期程、經費及實施方式。 五、主、協辦機關。 六、預期效益。 七、評量基準及追蹤考核。 前項方案之工作項目,應包含本法第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訂定或變更第一項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公開徵求意見程序,準用前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