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環境保護基金如下: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非營業基金。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