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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
第八條
第二項第三款、第三項及
第二十三條
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 一、環境教育法。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 三、空氣污染防制法。 四、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五、噪音管制法。 六、水污染防治法。 七、廢棄物清理法。 八、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十一、飲用水管理條例。 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 十三、氣候變遷因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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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內容如下:一、宗旨及目標。二、現況、議題…
第6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執行成果報告之內容如下:一、年度工作項目摘要。二、執行現況…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與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擬訂、訂定及…
第3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訂定及…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擬訂或變更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於中央主管機關網…
第5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內容如下:一、宗旨及目標。二、現況、議題…
第6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執行成果報告之內容如下:一、年度工作項目摘要。二、執行現況…
第8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環境保護基金如下: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非營業基金。二、一般廢棄物…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登錄經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
第10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員工、教師,指由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
第11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其他活動,指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列舉環境教育方式以外,並符合本法第三條…
第12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有代表權之人,指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所定行政法上義務之法人、非法人團…
第13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指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
第1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命限期辦理者,其辦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九十日。
第15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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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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