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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
第六條
第二項及
第七條
第二項所定執行成果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年度工作項目摘要。 二、執行現況及績效。 三、分析檢討。 四、未來策進事項。 前項執行成果報告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公開於各級主管機關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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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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