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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1條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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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