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 第3條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3條

機關得許可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使用之通訊設備,以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行動接見設備及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之通訊設備種類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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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