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 第5條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5條

前條收容人應向所在機關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條之通訊方式,以使用電話設備及其他經收容人所在機關指定之通訊設備為限。 機關應審查第一項文件,並審酌通訊設備功能、排程及收容人個別情形,許可並通知收容人與接見對象依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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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