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 第14條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4條

通訊設備屬固定電信設備者,機關應視建築空間、通訊設備使用目的及勤 務配置,於適當處所設置之,並注意通訊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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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