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 第21條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21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看守所以外之矯正機關,有關通訊設備之設置、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辦理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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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