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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9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機關應告知收容人,並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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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