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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3條

機關應視通訊設備之使用目的及行政作業需要,排定接見梯次,必要時得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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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