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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 第12條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2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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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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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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