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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組織法 第10條

教育廳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學校教育事項。 二、關於社會教育事項。 三、關於教育及學術團體目的事業監督事項。 四、關於圖書館博物館公共體育場籌劃及管理事項。 五、其他教育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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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