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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組織法 第4條

省政府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簡任,由行政院會議議決,提請國民政府任 命,組織省政府委員會,行使職權。 省政府置主席一人,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就省政府委員中提請國民政府任 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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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